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
2020-02-17 12:41 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表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已成为我们党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主要方法。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回顾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为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历史观照。
一、改革开放以来前三十年的宗教法制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设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79年6月15日,在全国政协会上,邓小平作了题为《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要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79年9月13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必须以坚定的态度,大力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使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认真落实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团结在政府的周围,在党的领导下为四化贡献力量”。
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这标志着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开启了法治化的序幕。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第36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为我国宗教事务的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34条则规定了选举权是宗教信徒的基本权利。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和第53条、《兵役法》第3条、《刑法》第251条、《劳动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7条、《教育法》第9条等法律也对信教者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不受歧视权等做了原则规定。
198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省份应当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地方性宗教法规,由地方颁布试行。据此,部分地方相继颁布了针对宗教事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综合性及单项性的法规规章。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随即组成工作班子,并经国务院批准,将宗教立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着手草拟法案,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990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提出“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涵义,即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部行政法规。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多个地方也相继颁布地方性宗教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
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1999年,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求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立项报告获得批准。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同年11月30日,《条例》由国务院向全社会颁布,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进宪法,这样就从法律上把信教群众认定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它还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就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人权进一步提供了宪法保障。
经过艰辛探索和积极实践,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据2012年不完全统计,宪法以下,目前我国已制定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2部,宗教部门规章12件;我国目前涉及宗教内容的法律共56件(其中宪法相关法17件、行政法律及综合法律36件、民事法律2件、刑事法律1件),涉及宗教内容的单项行政法规40件,涉及宗教的单项部门规章88件;地方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51件,地方综合性宗教部门规章16件,涉及宗教的地方单项部门规章34件;此外还有党的有关宗教政策规定17件,涉及宗教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件。总之,我国宗教事务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新时代宗教工作立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7日,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顺应宗教工作新形势,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使我国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更加强化、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总则》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范畴,构建了解决宗教组织从事民事行为和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的基础性制度,对宗教事务有重大影响。首先,它确立宗教法人制度框架,为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新颁布的《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方法,非营利法人再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同时对特别法人做出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典化立法的理性考量,摒弃了西方国家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转而采用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归类,既满足了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的要求,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的创新和突破,同时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在立法上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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